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之规定,对人身伤残程度进行划分和鉴定的等级标准,总计为十个级别,其中一级(人体致残率达到100%)至十级(人体致残率为10%),各级别的致残率之间逐级递增,每一级别相差10%,其中最低的十级为最轻微的一种。
在这一评定体系中,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
日常生活中的部分活动受限、学习与工作能力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社交能力也相应地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制约。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嗅觉丧失、颅骨部分缺失或变形、斜视、一只眼睛的中度视力损伤或无虹膜、一根手指除了拇指之外,其他任意一根远端指间关节发生离断或者功能丧失、舌头部分缺失、嘴唇向外翻转、轻度呼吸困难等症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