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众责任保险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其表现方式极其多样化。
其中,主要包括了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以及承包人责任等诸多类型。
然而在中国境内,这类保险产品通常主要体现为对各类公众场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保障,即所谓的“场所公众责任”;
其次,保险标的呈现无形性特征。
换言之,公众责任保险所涉及的保险标的并非实物财产,而是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无疑使得该类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无形性特征;
最后,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无论是工厂、办公大楼、酒店、住宅区、商店、医院、学校、电影院、展览馆等各类公众活动场所,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
公众责任保险,也被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者综合责任保险,其主要承保对象为被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公众责任风险,因此成为了责任保险领域中一个相对独立且应用范围最广的保险类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