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集体产权住房的所有权转让过程中,申请人为确保办理手续的顺利进行,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资料:
申请书、该住房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将经过房屋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颁发相应的登记证书。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所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相关证明文件;
(3)其他必要的辅助性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