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执行死刑之决定之前,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之明确要求,一审人民法院有义务事先向罪犯通报他们有权与其近亲之人进行会面。
若罪犯近亲之人提出此类请求,那么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并且尽快妥善地安排好这一事宜,除非罪犯本人明确表示拒绝会面。
在执行死刑之前,通知家属并允许家属与临刑罪犯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这既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也是国家公权力对于人民基本人权和人道主义关怀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
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