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产证上所列示之姓名顺序前后并无实质性差异。
若同一房产证之上出现多位持有人之姓名,则此等人均属该房屋的共同所有者,其姓名排列顺序并不影响其在该房屋所有权中所占据的份额大小,亦非排在前者拥有较大权重,而后者权重较小。
因此,不能将房产权人姓名的排列顺序与所有权比例混为一谈。
共同所有者可经过相互协商,对各自所应享有之房屋所有权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