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通常情况而言,若已收取的金钱得到了悉数退还,便不能被视为违反法律法规。
就国家公务人员来说,在收取了他人所赠财物之后,只要能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退还或上缴手续,那么该退交行为就能够客观地显示其本人在主观层面并无受贿之故意。
我们可以据此判断,这种行为属于及时的退还或上缴,因此并不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