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针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的审查,并依照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如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通告合议庭的成员构成以及相关事宜;
其次,如果异议未能得到支持,则人民法院应以口头方式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将相关内容详细记录在案。
对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