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事宜所引发的权利争议,一般的解决方式为首先由相关各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之道;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亦或向人民政府递交仲裁申请。
对于涉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通常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出面,进行专业、公正的调解处理;
然而涉及个体与单位之间的矛盾时,则往往由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现有使用状态。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