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实现对遗留房产继承权益的有效剥夺,需将以下文件提交至公正机关进行相关程序:
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文件,户口簿或能够证实其本人与其被继承人存在某种亲属关联性的证据,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书原件,房屋平面图和地籍图的原始资料,以及一份详尽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在向公正机关递交上述文件后,您还需填写一份公证申请表格,并明确表达出您希望放弃房产继承权的意愿。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