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笔录记录过程中,必须要求其监护人在场陪伴。
无论是在讯问环节还是法庭审理阶段,为了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均应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
若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告知之处、未能到现场或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者的情形下,则可选择通知适当的成年人到达现场。
同时,相关情况及安排需详尽记入记录之中。
在询问未成年被告人事宜上,应请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陪同,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故无法到场,亦可邀请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同样需要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若确实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或在通知后仍未到场的,应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明确标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