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若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诸如鉴定、评估、检验等相关费用,则应由相应提出申请的一方便即负担。
此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若能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需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该执行费用的分担比例,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所涉及的诉讼费用缴纳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如果执行案件中并无明确的执行金额或价额,每件案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诉讼费用;
其次,若执行金额或价额未超过1万元,每件案件只需缴纳50元的诉讼费用;
再次,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1万元至5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5%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接着,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位于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再者,若执行金额或价额高于5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则需按照0.5%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最后,若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万元,则需按照0.1%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止执行的案件,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将不会予以退还。
若中止执行的原因得以消除且恢复执行,则无需再次缴纳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
另外,若当事人在缴纳执行费用方面确实存在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