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企业偷逃税务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员工是否会因此接受处罚的问题,答案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员工对于企业的偷逃税务行为毫不知情,则不应遭受任何处罚;
其次,倘若员工明知企业存在偷逃税务现象,仍积极协助企业实施此类违规行为,例如财务人员故意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理当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与此同时,法律亦将依法对涉事的财务人员施以行政处罚。
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
针对单位涉嫌偷逃税务的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一定金额的罚款,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偷税: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此外,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也是偷税行为。
对于偷逃税务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次实施上述两种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