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动产交易领域中,经过双方法定缔结的二手房屋销售合同一旦正式生效,就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依据达成的协议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解除权,进行适当的解除处理。
此时,以下几种情况符合法定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得签订合同时设定的合同宗旨和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前,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声明或者其实际行动,明确表态不会履行其主要义务;
再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其主要义务,并且经过另一方的催促之后,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履行;
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宗旨和利益无法实现。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法定解除条件,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居间合同已经被更名为中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