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当被告方的妻子患有抑郁症时,法院并不一定会做出离婚判决。
这是因为抑郁症并非法院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依据。
若仅因被告方的妻子患有抑郁症便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批准,除非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此时法院才有可能批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