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包工头需要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而被挂靠的公司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发包商亦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来说,在建筑工地进行工作的工人是不会签署劳动合同的,他们所形成的关系主要为雇佣关系。
1.如若工人在执行雇佣任务过程中遭受了身体伤害,那么其所受之伤应当由雇佣他的雇主负责赔偿。
2.包工头作为工人的实际雇主,理应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倘若包工头将其业务挂靠于某个公司,那么该公司便需承担连带责任。
4.若包工头并不具备相关资质,那么发包商在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就必须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双方还需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若发包商在明知包工头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合作,那么发包商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