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老公出于自愿将财产赠予小三的情形,其财物能否追回须依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该赠与并非源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经济压力,且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决策时,夫妻双方应力求达成共识,平等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若老公自愿将财产赠予小三,这无疑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同时,第三者获取此笔款项亦非基于善意且有偿的基础上,而是丈夫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所导致的结果。
在此种情况下,妻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第三者提出返还请求;
然而,若所赠予之财物系老公个人所有,则其享有完全的自主权来支配自身财产,此时,妻子便无权要求返还。
但若该笔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作为合法配偶的妻子自然有权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