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害人主张无能为力,这实际上是合理的。
由于程序上的必要,刑事诉讼案件中将案件发还至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操作往往是鉴于检察机关认定案件的具体情节不够清楚或者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指控。
然而,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如果犯罪事实已经得到明确证实,并且证据确凿且充足,那么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