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善意取得理论指的是,当未获授权的行为主体无正当理由地将原本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擅自转让给了受让方,若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在获取这些财产时怀着善意,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受让方便可依法获得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者则失去了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在动产领域中,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两种类型。
其中,占有委托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而占有脱离物则不适用于这一制度。
所谓占有脱离物,是指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真实意愿而丧失了占有权的物品,例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以及隐藏物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