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若行人故意对机动车辆进行冲撞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则该事故应由导致此次事件的行为人即行人自行负责。
另一方面,如果机动车由于交通事故而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此类情况下,这可视之为机动车与其所碰撞的物体(如行人)之间产生的事故,因此,不论该类事故的损失原因是否源于行人的故意碰撞机动车辆,机动车一方均无需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