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倘若出现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的滥用现象,那么检察机构将介入并进行妥善处理,进而向公安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明确通知其应撤销对相关当事人的监视居住措施。
此项监视居住措施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刑事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对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