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有些公司在结构上并不需要设立董事会,然而,这些公司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才能得以成立。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股东数量较少或者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属于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它们是有可能仅仅设有一位执行董事而没有设立正式的董事会。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执行董事还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职务。
至于那些具有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如果决定设立董事会的话,那么董事会的成员人数通常会设定在三人到十三人之间。
此外,董事会中还会设置一位董事长和一位或多位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长以及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则应当遵循公司章程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