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
倘若侦查机关对此提出拒绝,律师可依法向上级侦查机关递交复议请求。
然而,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其侦查阶段的会见须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