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三种类型罪犯实施减刑限制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减刑后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最低限度应为十三年;
最后,若罪犯因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则其减刑后的刑期最少也需达到二十五年;
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减刑后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