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与工伤职工相关的事宜时,其所属用人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进行劳动鉴定工作。
在此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例如当职工面临紧急情况时,其可以跳过步骤1,直接写信向劳动鉴定委员会请求援助。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职工还需协同提供过去所有关于病痛、受伤以及残疾治疗的原始病历记录,如果是由于工伤导致的残疾,则需要提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若是由于职业病引起的,则需要提供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出具的诊断资料;
若是由于精神疾病引发的,则需要提供精神病院出具的诊断资料;
而对于其他情况,则需要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等,以便于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和评估。
劳动鉴定委员会将严格审查申请及其附件材料,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情况不够明确的申请,将不会予以受理。
只有在所有材料都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劳动鉴定委员会才会统一安排鉴定工作,并且会提前将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人员告知企业以及相关人员。
在鉴定过程中,劳动鉴定委员会将会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备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专家组将根据伤残、病残职工的实际情况,撰写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然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最后发放相应的等级证明书。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