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根本性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其各自的功能来看,程序法旨在实时、合理地设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执行模式及行为准则来确保权利的维护和职权的行使得以妥善落实;
而实体法则专注于明确规定和确证权利和职权,同时规范并确立相关的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之责。
简而言之,法律中的各项权利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次,从其所包含的内容来看,程序法主要涉及到那些用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相关程序,它是实体法得以准确实施的重要保障。
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和综合运用。
而程序法则主要涵盖了诉讼法这一领域,即规定如何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实现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最后,从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在我国悠久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的观念;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却常常出现无视程序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