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赔偿之后,若原有的旧疾再次发作且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联性,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承担。
具体而言,关于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赔偿费用额度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其中所包含的赔付项目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首先,医疗费用,即对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应当以患者所在地的治疗医院所开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为依据来加以确认。
如有必要,可委托法医进行进一步的鉴定;
其次,误工费用,即对受害者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所损失的工资收入的赔偿,这部分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受害者实际受到的损害程度、康复状况,并参考法医鉴定结果或者治疗医院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因素来确定;
第三,伙食费用;
第四,护理费用,即对受害者在遭受伤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的赔偿,这部分费用的计算标准通常需要以法医的鉴定结果或者治疗医院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第五,交通费用,即对受害者前往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期间,其本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的赔偿;
第六,住宿费用;
第七,营养费用;
第八,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指在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者带来肉体上的痛苦或者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也给受害者或受害者的近亲属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因此,给予受害者或受害者的近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方式;
第九,残疾赔偿金;
最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