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范,合同在未得到权力方认可之前,其法律效能尚未确定,只能等待权力方的最终确认后才能生效,若权力方对该合同不予确认,那么该合同将无法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应。
此类合同之所以称做“效力待定”,主要源于它们在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地位与权限上存在尚需完善之处,例如缺乏行为能力、代理权或处分权等关键要素。
对于合同的权力方而言,他们有权决定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权力方选择承认该合同,那么该合同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权力方选择否认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力方的最终决策。
此外,当合同的权力方尚未做出决定时,合同的相对人(即合同的另一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权力方发出催告,要求权力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给予答复。
如果权力方在这期间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则可视为权力方已经拒绝承认该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相对人仍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但必须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