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海关细致审查并且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可申请免除税款的情形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是未超过人民帀五十元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宣传品以及样品货物;
其次则是由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所赠与且无偿性的物资;
最后就是出境运输工具在运送过程中所必须的燃料、物料以及餐饮类用品。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在此种情况下无法进行退还。
此外,关于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尚可以免除进口关税,同样地,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也将无法予以退回。
换句话说,对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海关将给予免征出口关税的优待政策,然而此前征收的进口关税就不能再进行退还了。
关于酌情减免税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在境外运输过程中或者在起卸时,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货物受损或者损失;
在货物卸载之后至海关放行之前,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损害或者损失;
海关在查验货物时发现其已经出现破损、毁坏或者腐烂等现象,但是经过核实并非由于保管不当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