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依据我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旦乘客完成购票手续,即视为其与公共汽车运营单位之间确立了特定的运输合同关系,公有运公司负有保证安全且准时地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
至于紧急刹车的问题,如果在此之前,驾驶人员已向乘客发出了清晰、明显的警示并得到回应,但由于乘客自身疏忽未予留意进而遭受伤害的情况下,公有运公司可无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若突发性的急刹车系由驾驶员的不当操作造成,公有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