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数额乃指出质人(亦即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于公司注册机关登记所显示之出资额;
或按照公司章程详细记载,由公司发出的出资证明书中所注明,以及记录于股东名册中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
通常以人民币的“万元”单位来衡量。
然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类型,由于其资本被划分成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便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中详实记载,记录于股东名册之中的出质人(公司股东)所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
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所持有公司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数量,通常以“万股”作为计量单位。
基于出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状况,以及债权担保的实际需求,出质人和质权人均可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出质股权的具体数额,并将此内容在质权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当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时,即会以质权合同中所载明的相关事项及股权证明文件为依据,从而准确地确定出质股权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