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程序,如果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才能进一步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当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合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且在调解过程中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已经达到法定的分居时间期限为两年的标准,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定他们离婚。
然而,若是当事人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离婚之后,在未来一年内再次发生分居情况,并且分居时间也达到了法定的期限要求,此时由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都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从而正式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