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关于没收保证金方面:
首先,对于决定予以没收的保证金,必须经过严密而严格的审核程序后方能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需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实际操作中,对没收保证金的数额进行裁定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嫌疑人交付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是保持一致的。
其次,公安机关在做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之后,应在七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公开宣读该决定,并要求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犯罪嫌疑人处于逃逸状态,公安机关也应在七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公开宣读,并请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公安机关则应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详细注明相关情况。
最后,公安机关在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须立即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