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法庭之上,通过制造噪音、喊叫声、吹口哨以及悬挂横幅等手段,导致审理过程陷入混乱状态的行为。
2.对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进行的恶意侮辱、无理诽谤、威胁恐吓以及暴力攻击。
其中,侮辱是指公开贬低他人的尊严,破坏其声誉的行为;
而诽谤则是指蓄意编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人格与名誉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则是指正在法庭上履行职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等人。
3.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件及证据的行为。
这主要包括了恶意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以表达不满情绪,以及抢夺、损毁诉讼文件、证据等行为。
4.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