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军队人员离婚的相关流程包括:
首先,军人所属部队的政治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相应的调解工作;
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条件且已获得配偶的明确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开具证明文件以示批准离婚,然后夫妇二人共同前往地方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其次,如果军事人员坚持要求离婚,但其配偶坚决反对,部队可以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相关部门协助调解,若调解无果,政治机关将开具证明文件,以便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中,“调解”并非强制性环节,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决定是否进行。
此外,第一种情况中的“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意味着该证明文件是对离婚申请的批准;
而第二种情况中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则表示该证明文件并非针对离婚申请的批准,而是关于调解过程及结果的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