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之法院未设定检察院立案监督之期限限制。
检察院立案监督之含义系指,人民检察院如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立案侦查之案件未能及时立案侦查,或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立案侦查之案件未予立案侦查,则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此时人民检察院便应请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之缘由。
何谓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乃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本应立案却未予依法立案之外,亦或不应立案而加以立案之案件及其立案行为之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
首先,刑事立案监督可被视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而非刑事立案程序中所必需之法定监督。
虽然刑事立案主体依法拥有刑事立案权,然而此项权利实则附带了诸多条件,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得以实施。
一旦刑事立案活动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此项权利便会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而检察机关将会依法提供司法救济以纠正此种状况。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之宗旨观点出发,其旨在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出现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证刑事立案活动的正确与合法运行。
再者,刑事立案监督还具备强制性质。
由检察机关签发之《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及《通知立案书》具备强制性及明确性,不经审核或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构成违法。
最后,刑事立案监督不仅涵盖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同时也包含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
其中,实体监督主要针对刑事立案条件等方面的法律监督;
而程序监督则主要涉及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问题的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