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行政诉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但其原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理由,那么,应自造成诉讼期限延误之事项得以消弭之日起,重新计算该项行政诉讼时效。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所明确,在行政权机关未向当事人阐明提起诉讼所需期限的情况下,亦即当事人对起诉期限尚不知晓或应当知晓之时起,便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