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任何公安干警皆不得擅自将枪械携至自己家中藏匿。
倘若此类行为被依法查获,将依照私自携带枪支弹药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置。
然而,若在特定情形下确有必要,公安干警可对上述情况进行报告并获得上级批准。
因此,除了执行少数极为特殊且重要的任务外,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公安干警将枪械带回家中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二十九条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
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二条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