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类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应当遵照侵权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
在特定案例中,领土管辖权的确立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行使自主权利,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或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