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例,在针对扣押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时,有两点重要的责任规定:
首先是对于通过各种途径查获或者到达案发地的违法嫌疑人,警方应依据程序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违禁品或诸如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案件事实并需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应对其立即实施扣押处理;
其次是对该违法嫌疑人随身所携带的虽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但依然属于合法财产的物品,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妥善的保管和适时的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并不需要开具专门的检查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