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以及其下属部门有权规定购买特定种类或品牌之商品的事宜。
然而,若此种做法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限制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贸易活动乃至商品在地域间的正常流动,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