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退回到公安机关的案件,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补充侦查。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即一个月以内完成所有的补充侦查工作。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必须是以2次为上限。
在补充侦查完毕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如果经过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的话,那么他们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