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相关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倘使参赌资金累积超过五万元,获取的利润累积达到五千元,涉赌人员总数大于等于二十人次,便足以被视为赌博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那些虽曾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但输赢金额相对较小,且并未将赌博作为日常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人士;
亦或是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赌场和赌具,但自身从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均不应当被判定为赌博罪行。
在此类情况下,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