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院在离婚后是否拥有权力查封相关房地产的问题,必须基于具体个案来做出评估。
若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规定将某处房地产分配给其中一方,并且该项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另一方所产生的债务问题,法院便无法对该房地产实施查封措施。
然而,若该笔债务涉及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房屋予以查封,以便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