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股东内部之间得以自由地相互转让股权。
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各股东可互惠地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然而,对于向非股东的第三方转让股权这一举动,须经过其余股东过半数人数之赞成方能实行。
对此,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股权转让的事宜,并且请求他们表达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若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能给予回复,则将被视为默认同意转让。
反之,若有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表示反对转让,那么这些反对者必须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如若不然,即视为同意转让。
此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亦可依法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