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请求具有可变更性,原则上应在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前完成相关变更操作。
然而,若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后,原告方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则该申请将不被人民法院批准,除非存在合法且充足的理由支持新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