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股东承诺的认缴出资与实际出资数额存在差异,且在此期间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那么股权转让协议中就需要明确约定:
只需甲、乙、丙三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乙方缴纳的出资额将全数退还。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视为自愿退出该公司,而公司章程则通常被视为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性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方面,我们遵循的是资本多数原则,即以股权比例作为投票权重进行表决,并且所有股东均需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