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执行传唤的法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执法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须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详实的《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送上级有关主管机构进行审批,通过审批之后,最终发出具有法定效力的《传唤证》。
其次,凭借此《传唤证》依法将该文书送达到受传唤当事人手中;
在该过程中,被传唤人应对满载过程信息的《传唤证》回执上签署其姓名或加盖印章,同时注明具体的收件日期。
最后,一旦被传唤者抵达指定地点接受传唤调查,公安机关应立即展开详细的询问和查证工作,制作出完整的讯问笔录,且每次讯问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4个小时。
关于公安机关传唤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向其展示警官证,并要求嫌疑人在传唤证明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现场后,应由其本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实际到案时间。
再次,在传唤结束之际,也应由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实际的传唤结束时间。
最后,对于那些主动投案自首或者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依法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