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房产增值部分应如何分配的问题,需依据如下几种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
首先,若双方在结婚前某一方已经全额支付了所购房屋的款项,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便可依法律规定被视为该房产支付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前其中一方仅支付了首期款并通过按揭方式完成了剩余购房款的支付,则需要按照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金额在总购房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其应得的房产增值部分;
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已签署购房合同,且其中一方已支付首期款并通过按揭方式完成了全部购房款的支付,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由双方共享。
在这种情况下,若房产增值部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则应归属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然而,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在购房过程中做出了贡献,那么其所付出的部分增值也将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