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定义上,这两种罪行有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第一种罪名的实施者需要具备特定身份,属于典型的特殊主体范畴;
然而,第二种罪名的犯罪主体则无此限制,既可以是特定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群体等一般主体。
其次,在犯罪客体方面,第一种罪名所侵害的客体较为复杂,涉及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务人员的廉洁性等多个层面;
相比之下,第二种罪名的客体则相对单一,主要针对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行为表现来看,第一种罪名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取财物;
而第二种罪名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