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即便完成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但若未进行过户手续,则对于该处房产而言,其仅能引起债权人的时效效力,而无法引发实质性的物权变更效果。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且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所以,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来说,其所有权的归属应以物权登记为最终依据。
因此,即使完成了房产继承公证程序,但如果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并不会发生实际的转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